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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及《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相关规定,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健全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省住建厅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结合我市情况就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凡于2014年6月1日前取得资质(新设立企业以主项资质批准文件日期为准)的我市建筑业企业均为核查对象。重点核查2013年度在建筑市场经营中有不良行为的,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以及近两年核查被责令整改的企业。

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含三级),主项为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和环保(限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等三级资质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核查。

二、核查内容

(一)2013年度工程结算收入;

(二)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近一年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标准

(一)工程结算收入以资质标准的80%考核(2013年7月1日后首次取得资质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

(二)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以相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考核。三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按苏建建管〔2011〕813号文件要求核查,标准中要求的项目经理由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小型项目管理师替代,人数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人数为准,建造师不少于标准规定最少人数的50%(标准为单数的取高值,标准低于2人的按标准计算建造师指标,标准中不作要求的除外),其余与小型项目管理师合并计算。

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除了在 “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满足核查标准外,在“盐城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中须同时满足核查标准(资质主项是交通、水利、通信的除外)。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取得资质不满六个月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有效且“三类人员”符合要求。

(四)企业在2013年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以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四、核查程序

参加核查的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的数据于8月30日前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的,由省厅网上审批后作出相关结论。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核查的企业,由市局网上审批后作出相关结论。

核查期间,市城乡建设局将抽取部分建筑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全市建筑业企业总数的5%。

五、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达到核查标准的,结论为合格,达不到的为不合格。

核查结论为不合格及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核查的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过程中,“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对该企业基础信息予以锁定,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撤回资质。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核查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或申请增项资质的重要依据。核查工作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核查结果。

六、相关要求

(一)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自2014年6月1日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城乡建设局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或因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延续以及补证等重新打印的资质证书不再加盖核查专用章、核查合格等相关章。各有关单位可直接在“江苏建筑业网(www.jscons.gov.cn)”查询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状态。

(二)2013年经整改已达到核查要求但未完成网上核查手续的企业,须完成2013年度核查后,方可申报2014年度资质核查。

(三)为保证本次核查结果的真实性,2013年6月1日至9月30日,暂停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手续。

特此通知。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5月22日

华夏防腐 发布于 201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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